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乔丹体育什么时候申请的有关乔丹的商标

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1、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按计划该公司将于去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1家登陆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然而,就在当时的“节骨眼”上,“飞人”乔丹给这个预计发行股数1.13亿股,融资10.64亿元的“中国名牌产品”盖了1个结结实实的大帽,以至于乔丹体育至今还迟迟无法上市。 如果你仔细研究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的案例,就会发现: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时间点很特别,就是在乔丹体育要上市之前,这导致乔丹体育也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不可否认,每个企业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区别只在于——你能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依靠消费者的错觉去赢得市场永远只是暂时的。

乔丹体育什么时候申请的有关乔丹的商标



2、乔丹体育什么时候申请的有关乔丹的商标

2000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前3十企业,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法院判定乔丹体育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3、法院判定乔丹体育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 由于中国公众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对应,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申请注册商标被驳 据了解,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多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案判决书中认定: “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1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了为耐克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外,还先后代言了“佳得乐”饮料、“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多种与篮球运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品,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相关种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文和英文还是有想通的。消息来自凤凰网。

中国乔丹商标是取消了吗?



4、中国乔丹商标是取消了吗?

历经了4年的商标权纷争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终于迎来了最终结果。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10起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认定,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等的7件案件,迈克尔·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剩余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如何看待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1案?



5、如何看待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1案?

近几天,乔丹诉耐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案公开审理,再1次将两家企业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实,自2002年起,两家公司就已经开启了“相爱相杀”的模式。而大众在评判两家公司时,也大多依靠的是自身好恶。时至今日,在我们国人眼中,始终有1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觉得外国的公司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们中国的企业则大多喜欢“抄袭”别人的创意。在这次两个公司的对垒上,很多人被感性主导,先入为主的觉得国产乔丹身为“山寨”品牌,竟然还胆敢反过来告“篮球之神”,简直太让人鄙夷。而事实上,早在2000年的时候,乔丹体育就已经合法设立,并依法注册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乔丹体育现在使用的商标是完全合理合法,被国家认可的。虽然,在1991年6月的时候NBA巨星迈克尔·乔丹授权耐克公司申请注册“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耐克公司在中国的注册由于晚于乔丹体育,因此迟迟没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十1条中就有规定写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1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在中国先行完成注册的乔丹体育是合法经营。曾经,中国市场确实鱼龙混杂,许多山寨品牌鱼目混珠,但如今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了长足的进步,相关法律也更加完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只要是违反了法律,不论中企外企都要受到处罚。日前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拟重组知识产权局更是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例证。近些年,中国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也开始主动出击了。之前曾多次发生过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情。例如“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竹叶青酒”在韩国被抢注,“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等等,不胜枚举。正因如此,不论是乔丹还是耐克,都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中国已经摆脱曾经的“权盲”时代,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已逐渐成为常态。

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6、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迈克尔-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裁定乔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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