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想以地名注册商标有什么规定,具体怎么注册?可以用外国地名注册商标吗

请问想以地名注册商标有什么规定,具体怎么注册?



1、请问想以地名注册商标有什么规定,具体怎么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可以用外国地名注册商标吗



2、可以用外国地名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需要冒着被认为是公众知晓而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但是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1种异域风情,为标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将其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在其他数十个国家取得注册,因此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看待外国地名在我国商标法上的可注册性,将是本文着力讨论的内容。

1、外国地名自身先天显著性较弱 具体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实现商标的最基本的甄别功能。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册。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1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况且,外国地名因其与产品之间密切的联系则有着特殊性。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1个产地说明,不可能排斥当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源于该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如果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在目前和未来1段时间内都可以合理推断出,普通公众不可能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该外国地名,那么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种显著性稍强1些,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见的,不须由特定产地的特殊性决定其品质,而且外国地名也很生僻、不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这种外国地名的显著性也会稍强1些。 总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对申请人而言,也应当对这种弱显著性的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具有合理的心理预期。

2、需把握的根本精神 实践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是单纯的外国地名,也可能在外国地名外附加了文字、图形等其他成份;既可能是公众知晓的,也可能不是。在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把握外国地名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是什么,再回归到个案的判断。  (1)  这类商标的注册应当能够满足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维持商标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外国地名先天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因为外国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纯地理叙述性的商标,那么就具备了“显著性”的要求,可以获得注册。 (2)这类商标的注册不得欺骗消费者或使消费者发生产源误认。 1般来讲,如果某产品的商标中含有因该种产品而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那么消费者会轻易产生信赖感并购买。但是如果产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就将误导消费者,使其陷于对产品来源的错误码认识中。这不但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了公众利益,所以无论商家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这种商标都会被法律所禁止。正如巴黎公约第6条之5中商标可以注册的除外条款所说的:“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得使注册无效:……(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国家商标法都有类似于我国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止性规定。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有何区别



3、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有何区别

你好。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1产品来源于某1成员国或某1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1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有3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2、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首先,从法律性质看,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都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两者都通过特定标识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者,两者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次,从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外观表述看,虽然地理标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区别于1般地名商标,地理标志1般由1个地名与某1商品联系起来组合而成,其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例如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而地名商标直接通过地理文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再者,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纳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同1地理标志下,企业对产品仍可以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情况,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经济价值,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名称实行特别保护,即绝对禁止将这类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未有这样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有什么?



4、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有什么?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受商标法的约束。法律只禁止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这些地名1般只能说明生产产品的地方,而不能区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  (2)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正常使用。  (3)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商标法禁止上述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也做了例外的规定,即:1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长乐”,该名称还具有“长久快乐”之意;2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3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1)报刊、杂志商标:例:《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2)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3、航空公司:例: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如“库尔勒”香梨。

地名商标前加字可以注册么?



5、地名商标前加字可以注册么?

地名商标,县级以上的地名,除了注册地理证明商标之外,是不能注册其它商标的。这个可以加字,但是1般加在地名后面。 如果是县级以下的地名,加在前面也没关系。

地名商标前加字可以注册么?



6、地名商标前加字可以注册么?

地名商标,县级以上的地名,除了注册地理证明商标之外,是不能注册其它商标的。这个可以加字,但是1般加在地名后面。 如果是县级以下的地名,加在前面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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