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规范使用需要注意什么,知识产权法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的规范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1、商标的规范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1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1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1、商标注册后需要注意什么

1、商标的使用也是有讲究的: (1)不是说注册好商标,这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无故连续3年都未使用,那么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 (2)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是不能随意更改商标的图案、字符等商标的任何标志。如果更改了就是另外的1个商标了,也不可以随意的变更位置来使用,必须按照组合的样子来使用; (3)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变更了,公司的地址变更了,那么商标也要相应的去办理变更,否则也有可能被撤销商标; (4)商标的使用也是有范围的,如果超出范围内使用,那么就会造成商标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5)商标的使用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的。1般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10年后商标注册人要继续使用此商标就要办理商标续展,续展后商标局会再次公示。否则,商标不续展的话,就会被注销掉; (6)商标在使用的时候转让给别人使用,要签订合同而且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要有保护意识: (1)在商标使用中1定要使用规范、使用的范围要明确、使用的状况要良好; (2)要留意别人的贴靠、仿冒、侵权等行为。不留意他人的侵犯行为,日后会给自己造成非常被动的情况; (3)商标注册完之后要注重得当的使用,让它变相增值,如果因为长时间不注意保存导致丢失,那就真的太可惜了,1个商标注册好是多么的不容易啊。商标的增值是需要企业细心培育和呵护的,因为无论是使用商标还是限制商标都是有其价值可以被使用的;

3、闲置的商标怎么处理: 对于闲置的商标可以交易变卖,让自己的闲置商标被他人使用,通过售卖变成有形的资产。现在普通商标越来越难注册,所以这种方式在未来会迎来大需求;

4、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十8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知识产权法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2、知识产权法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其实,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是: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1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1、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内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1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1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5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1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1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虚拟空间中。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地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2、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1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1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1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1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它不是1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1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1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1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1个企业、1个城市、甚至1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单纯是1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1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1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1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1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4、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说都是1样的,在认定以后都会受到特殊保护和进行广告宣传,但还是有5点重要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1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1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1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1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1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1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2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1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2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将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名义统1进行公告,并且将进入全国工商网络系统,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并且不会允许其他公司和个人用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进行登记。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不会全国公告,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各地其他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由于没有全国公告,外地工商部门可能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当商标持有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为驰名商标时,外地工商局很有可能当成假冒进行查处。当然,查处以后,相关公司可以拿法院判决书去申诉。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1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4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5)部分地方政府的奖励标准有所不同。  有的省市政府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奖励,或者奖励金额只有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1半。  另外,司法认定的1般在判决书中表述为“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事实”,但行政认定的在公告时1般表述为“认定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明白了以上区别,企业可以认真权衡,自己作出判断。评论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3、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作为已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长期以来1直是不法侵权者“青睐”的对象。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品质量也深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驰名商标,不法之徒就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千方百计的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的成为其首选目标。近几年来,从外国人的“可口可乐”、“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驰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气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假冒的经历。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商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1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间以来也是屡禁不止。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它商品之上的现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深思。例如: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为在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中展露头脚的驰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同样也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还任意将驰名商标标注在其新开发生产的商品上,而不受任何限制,那么这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可能也没义务去审查某1商品是否真的是驰名商品。而相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大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的“内幕”信息。因此,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常常会混淆、误导社会公众,使他们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购。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开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这种问题在1个企业刚刚生产某1商品时会常常出现)就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又会影响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通过长期努力,而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我国新《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这种随意自我滥用驰名商标的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其实是1种“损人不利已”的短视行为,也是1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并不禁止驰名商标权人对其它领域的投资、拓展,同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在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其对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其他领域的使用,但使用驰名商标标于新产品上,1定要合法,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走所谓的“终南捷径”,妄图在新产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并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而且还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于1种不利的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而进入市场经济后,经济竞争发展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1些不法商人在正当竞争中败下阵来时,不但不从自身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反而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之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在现今社会中,商业交往讲究的是诚实、信用。我国新《商标法》第5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商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但事实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之印象和声誉获取非法利润的现象相当普遍。另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于与驰名商标注册的范围完全相同的商品上,从而冲淡该驰名商标作为识别标志作用的“淡化”行为也不断出现,这些现象都表现为1种严重地违反商业道德现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讲究程序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公平、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延伸阅读: 什么是驰名商标 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新商标法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50 注册商标有什么讲究,我能够注册商标来投资么?



4、50 注册商标有什么讲究,我能够注册商标来投资么?

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注册商标主要是用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如果已经有了自己的品牌名,那当然是直接注册自己的品牌名,但是如果是投资,那就要想想自己注册的会不会在以后被别人所使用,所以技巧就是简单,容易记,可流通等,投资商标还需要持续等待,才能有回报。有问题咨询鲸派网或是汇桔网这些专业做商标的平台客服。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