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2个数字申请商标按什么标准审查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



1、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

1、补正内容1律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   

3、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   

4、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11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   

6、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   

7、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印章应统1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   

8、对补正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   

9、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补正通知书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3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形式审查结束后,商标局主要发出3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1)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2)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1类别;   (3) 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2、2个数字申请商标按什么标准审查

为了查询来得精确,建议按数字和图形查询。



3、商品类商标和维修安装的服务类商标哪个容易申请啊?审查的标准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没有哪个容易申请之说,审查标准是1样的。这个主要是看这个名字在这个类别里面有没有近似的,你说的3个字母的商标,3个字母是要看设计的,就算这3字母已经有1样的了,但是设计出来可以跟他明显区别也是可以申请注册的。



4、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简述

第2十6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2十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2十8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2十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3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1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3十1条 1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1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1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1件申请提出。  1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1项外观设计。同1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1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1件申请提出。  第3十2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3十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4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3十4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3十5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3十6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3十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3十8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3十9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4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4十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4十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4十3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4十4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4十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4十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3人参加诉讼。  第4十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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