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您:这些商标证据资料或者商标便用证据,影印件等证据材料去哪里弄啊?哪些资料可以作为预防商标撤三使用证据

我想咨询您:这些商标证据资料或者商标便用证据,影印件等证据材料去哪里弄啊?


1、我想咨询您:这些商标证据资料或者商标便用证据,影印件等证据材料去哪里弄啊?


什么是商标同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1天申请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简而言之,同1个名字,不同的人同1天进行了申请。申请日期如何确定?


商标注册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有商标申请日期。 根据《商标法》规定:第3十1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1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通过商标法可以看出,商标初步审定的是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即谁先注册初步审定谁的。即最重要的就是申请日期,此为商标局判断权利归属的基础标准。在商标申请量急剧增长的今天,如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74.8万件,商标申请量如此庞大,同1个名字被不同的申请人在同1天申请便也不足为奇。遇到同日申请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1、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提供的使用证明要充分显示出使用日期。


2.证据无效,商标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双方协商商标归属权。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


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1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1方的申请而


放弃另1方(几方)的申请。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
3、协议未果,商标局下发《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双方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1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1次同1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4.现场抽签,1局定生死,商标局下发《关于xx商标抽签决定书》抽签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1) 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2) 同日申请抽签当日,A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B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A公司因B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3) A、B公司均到场,通过抽签结果,公证员当场宣布抽签结果,写入《关于xx商标抽签决定书》。



2、哪些资料可以作为预防商标撤3使用证据


商标吵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衫碰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对伪造证据0容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综上所述,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材料1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针对产品以及服务项目做说明以及针对性提供。才会被商标局所采纳。或源切记不要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注意哪些


关于商标的使用第4十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1)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4.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关于商标使用证据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1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1部分。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6.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1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2)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3)书面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4、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1、 商标 撤销3年不使用 证据 的要求是什么? 商标注册 人提供的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3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针对撤销 注册商标 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 代理 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1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2)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3)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2、商标撤3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商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 商标复审 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复审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5十4条对商标局撤销敬历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戚稿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商标权 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 法规 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其实不仅是商标局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用于证明任何事情的证据都高掘只有是真实合法的才是有效的。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操作商标的这件事情,比如向商标局提供虚假的证据,那是要为这种做法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当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任何证据都会严格审查的。



5、哪些资料可以作为预防商标撤3使用证据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权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便商标权人确实使用了商标,该商标还是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1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人预防商标撤3,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日常经营的商业文书上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2)对户外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3)有关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要及时更新,明确印刷日期,同时留存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合同及发票;(4)出具的发票内容尽量要详细写明具体的商标,并需要与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吻合;(5)企业务必完善商标品牌档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6、哪些资料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我维权时使用的?


几种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1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5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3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9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1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1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1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蠢氏搜告的显著位置,是1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1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带历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1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1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1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1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核租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1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1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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