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有什么不同?

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1、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现在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加的明显,而商标的应用范围也随之越来越广泛。不仅工业化的产品需要商标。农产品也需要商标。农产品注册商标的流程也和其他产品注册商标1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那么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呢?接下来让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1、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中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但自2007年2月28日起,商标局已经不受理纯粹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中国境内的自然人申请商标的,必须执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中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1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1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1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1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2、商标申请注册的方式 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纸件方式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申请网上报送申请的,可以向商标局领取数字证书进行网络申报。以纸件方式申报的,商标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以网络方式申报的,以网络申报日为申请日。

3、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由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农产品作为商业用途注册商标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农产品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也比较简单,如果您有需求可借鉴上文办理。

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有什么不同?



2、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有什么不同?

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中国驰名商标”,9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名牌”发布的6号公告,评价出556个产品为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表彰2004年中国名牌生产企业的决定》,上述556个产品涉及532家企业)。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内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也纷至踏来,1时让人眼花缭乱。在消费者心目中“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都属于品牌,是证明和宣传企业的产品标志,对消费起着明显的导向作用。那么“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是什么关系呢?消费者购买商品应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认准“中国名牌”呢?有比较才有鉴别,我们不妨从2者的内涵、合法性、社会效应等方面来比较。 1,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内涵比较 中国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是指经过1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而中国名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名牌的评价过程来看,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区别在于: (1)认定的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具体承办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应为国家工商总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而中国品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监总局监督和管理,而“名推委”是非常设机构,其秘书处设在国家质监总局质量管理司,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2)产生的范围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开发者,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提供服务者,而“中国名牌”的申请认定人仅限于生产企业,而且必须是其产品被“名推委”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假若某企业的产品未被列评价目录就不可能被评价为中国名牌产品。 (3)有效期不同。驰名商标没有有效期,保留历史时间越久,证明其实力越强,含金量越高,许多商标在1定的市场领域已经存在25-50年,甚至更长,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名牌的有效期为3年。 (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名牌评价的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之规定, 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消费市场紧扣,而中国名牌的条件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而且许多条件本身也是评比结果。 (5)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具体体现在:

1、对抗恶意抢注,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由国家工商总局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

3、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即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1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撤销。

4、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5、在立案调查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此外,驰名商标还可以获得国际间相互保护。例如上海有家未经奔驰公司授权的“奔驰汽车维修公司”院内停放的大部分是奔驰汽车,在公司招牌、汽车维修合约上也使用“奔驰”商标,足以产生混淆,工商部门则依法撤销了该企业名称;同时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也得到相应的保护,如“森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抢注问题得到解决;“凤凰”被人定驰名商标后,美国、印尼的抢注商标依法转让给了该公司。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在国外注册、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只是后者的保护范围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而对中国名牌的保护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被评价为“中国名牌”的产品,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享有以下保护:

1、在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2、在有效期内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

3、在有效期内,被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为避免或减少消费误认,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名牌的保护政策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质量监督环节,为产品进入消费市场打开“绿灯”。 (6)国际效力不同。 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的“出国护照”,是唯1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均有明确规定;而截止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评价的“中国名牌”是得不到世界认同的,更不可能演变为“世界名牌”。

2、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合法性比较 (1)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目前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1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而《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41条第2款分别就驰名商标的保护、认定和争议裁定做了规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调整驰名商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6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争议裁定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1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 (2)法定程序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是行政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其认定结论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诉,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证其公平公正。驰名商标的认定后果产生1批产品区别标志——驰名商标,不仅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消费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而且也是国际区域内的驰名商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它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唯1性和排它性。 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由“名推委”单方面公布,未被列入评价目录不得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也不接受司法监督。 (3)法律效力不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是行政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其认定结论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诉,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证其公平公正。驰名商标的认定后果产生1批产品区别标志——驰名商标,不仅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消费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而且也是国际区域内的驰名商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它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唯1性和排它性。 而“中国名牌”的评价结论是公告,虽是公文,但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定效力,评价结果是产生1批质量免检标志,而这种标志虽被质检总局界定为质量标志,但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动态状况,无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质量得到认可。 (4)国际法规制的程度不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项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作了规定,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和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2001年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主动认定、成批公布”改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除驰名商标外,国际上名牌的评比如“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名牌”等都是媒体中介、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无国际公约对其进行规制;由政府授权机构评选更无国际惯例。

3、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社会效应比较 (1)消费领域效应比较。从前两种比较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驰名商标”是真正的品牌,消费者应当认准驰名商标,但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不关心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产生、由来和2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受媒体广告的导向作用,在购买商品时多认准名牌,不认真查看商标,这实质上是中国最大的消费误区。把消费者引入这1误区的主要原因在于:

1、“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名牌”是口语,通俗易懂,更适宜国民素质。

2、中国名牌数量多、广告滥、百姓如雷贯耳,而注册商标是无声的标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开始于1992年,至今才认定不到1000个,而“中国名牌”2001年才推出,今年1年的认定就相当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总数的1半以上。电视、报纸、店堂到处都是“名牌”广告,让消费者别无选择。 (2)生产领域效应比较。在生产领域,企业的品牌意识茫然,1般企业不是培育“中国驰名商标”,而是争创“中国名牌”。但由于评价目录的限制,并不是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都能被评为“中国名牌”。例如“乐凯”胶卷凭借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有与国际名牌“柯达”竞争的实力,位居“中国驰名商标”榜首,但因评价目录的限制,它不是中国名牌。当然也有国际市场竞争意识较强,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如“东风”就是因驰名商标而弛名的品牌企业代表。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应当意识到,如何正确引导消费者走入误区,同时端正生产领域的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综合监管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和《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方案》,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工作之1,笔者认为在认定和保护之外,如何强化驰名商标的社会效应,引导消费者关注驰名商标、选择驰名商标的商品,从而正确引导消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最终目的。笔者建议: (1)改进品牌战略,取消中国名牌的评选,在经济领域牢固树立“中国驰名商标”就是名牌的意识。 主要原因: 1是中国名牌的核心部分实质上仍然是商标,而商标与品牌的内涵是同1物,商标的英文“TRADEMARK”意即商品和贸易的标识;而品牌顾名思义是商品的牌子,其本质也是商品的标识,没有必要人为制造1个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牌子来混淆消费市场。 2是就2者内涵相同之处看,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中国名牌的评价实际上是两个政府部门在做同1工作,属于重复劳动,既是行政成本的浪费,有存在职能交*的弊端。 3是中国名牌的评选过程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但又不是法定许可,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4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品牌是商标,只有树立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才能减少品牌战场的弯路,顺利与国际接轨。 (2)加大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优先考虑将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的产品商标加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浙江截止目前拥有88个中国驰名商标,占全国总数的10%左右,而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多达195个,这就需要企业找到差距和不足,努力争取“中国驰名商标”。 (3)强化媒体广告的监管。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定效力的评比结果,应视同绝对化语言,纳入广告禁语范畴。 (4)加大驰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消费群体中广泛开展驰名商标的知识竞赛和相关活动,普及驰名商标知识。

在深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刑



3、在深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刑

商标的名字怎么起,什么样是好的商标名字



4、商标的名字怎么起,什么样是好的商标名字

方法1:中外文对照法我们可以为商标起1个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以此作为1个商标申请注册。用中英文对照法命名商标,便于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今后申请境外商标提前做好了准备。例如:“海信”给自己起的英文名是“Hisense”,中文含义为“高灵敏、高清晰”。方法2:企业名称法如果企业的名称不长还朗朗上口,申请人可以直接将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海尔、美的、荣事达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企业的知名度也就越来越高,在宣传商标的同时也推广了企业,1箭双雕。方法3:创始人命名法该方法适用于申请注册肖像商标。我们可以用企业创始人或产品发明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比如“李宁”、“王致和”、“福特”等。这样做可以充分赢得用户对产品的信任。毕竟,敢用人名申请注册商标是需要勇气的,说明了公司创始人或产品发明人对产品的品质充满了信心。方法4:历史传承法该方法适合那些老字号推出的产品,在商标名中体现出产品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从而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足够的信任。比如“道光廿5”、“国窖1573”、“路易十3”等。方法5:吉祥寓意法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追求吉祥寓意就是其中之1。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可以将蕴含吉祥寓意的词语同自己的产品关联起来,借人们追求吉祥寓意的心理推广自己的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比如:“永久”牌自行车、“福满多”方便面、“旺旺”食品等。方法6:功效法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可以使用形容产品功效的词语。这样,消费者就能通过商标名称直接了解产品所具备的功效,从而更容易对产品产生认同感。比如:“6必治”牙膏、“舒肤佳”沐浴乳、“绝味鸭脖”等。

1个产品能使用两个或者多个注册商标吗?



5、1个产品能使用两个或者多个注册商标吗?

可以例如有的申请人把商标中文和图形单独申请注册,然后把这两个商标组合在1起放在包装上使用,而两个商标都打上注册商标的标志,这样也是很常见的。所以LZ说的是可以的,在同1个包装上可以使用两个注册商标,前提是这两个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使用商品与你经营的商品1致。

商标上市是什么意思?



6、商标上市是什么意思?

商标上市是什么概念 就是该商标所属的公司上市了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1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1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 更多有关商标的知识及更多有关商标的各项服务,请登陆 shewentm 或者致电 010-8****045 中国商标注册的已经上市的公司是谁 我了解的还没有1个注册商标的代理公司上市。 香港知识产权 商标上市 真徦 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可分为4个阶段:检查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接纳申请,并公布申请详情;任何人可就申请提出反对;将有关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商标上市是什么情况 就是该商标所属的公司上市了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1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1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z-boshi 513商标上市是真是假的 无视小白,鞋标正 不信勿扰,多说无益,素质提问,及时采纳,有疑问携问题链接百度HI留言 PS:跟答可耻,无能自散 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查询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对拟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商标局所提供的商标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查询人商标注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Y-3的商标什么意思? Y-3,这个由世界顶级设计师山本耀司(YohjiYamamoto)担任创意总监与adidas合作的全新品牌正式于2006春夏进入中国。品牌的Y代表YohjiYamamoto,而3则代表adidas3条线的logo。创意总监山本耀司将其个人品牌的简洁、极具设计感的风格融入Y-3,完美地给我们展现1个高档时尚的运动品牌形象。朴实与冷静是Y-3的基本形象概念。Y-3的时尚本质是运动的,从品牌上市后引起的全球抢购,亚洲更是面临严重缺货的盛况,可以说Y-3已经开启新的时尚主义。 被誉为"黑色魔法师"的山本耀司使传统运动品牌adidas赫然跃上了Fashion的版面,运动装从此也登上大雅之堂。这1季,在舞蹈潮流的影响下,山本耀司与阿迪达斯总部品牌设计总监MichealMichalsky合力推出了1组独特的Y-3设计新款。从纽约的迪斯科到优雅的阿根廷探戈,Y-3以它特殊的理念将服装,鞋类和饰品,做了全新的阐释。 2001年Adidas与Yamamoto的合作开始。 从那个时候起,作为Adidas for Yohji Yamamoto,Adidas负责鞋类的设计以外, Yohji Yamamoto负责 Femme/Homme 的设计. 在Yohji Yamamoto与Adidas的相互信赖的合作基础上,2002年吸收了双方特长的崭新品牌Y-3诞生了。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牌,以对时尚的不同感性,对运动品牌的不同看法,加上在工艺上的技巧、面向未来的新1代运动时尚品牌服装产生了。双方在创作上最根本的视觉要求是1致的,再加上非常亲密的协作关系,所以才使得这样的想法得以实现。 在两个公司的合作关系上来讲,Adidas for Yohji Yamamoto是向1个完整的商品结构在发展,因为是由Yohji Yamamoto设计的Adidas Sports Style,所以才会有 Y-3的牢固地位的产生。 在公司的管理结构上来讲,Adidas 的Sports Style Division由 Y-3的集团公司来进行运营管理。设计方面,山本耀司作为Adidas Sports Style Division的设计总监, Adidas的集团公司的艺术总监Michel Michalsky作为Adidas与Yohji Yamamoto设计工作室的联络负责人。 在东京的Yohji Yamamoto总公司与德国Herzogenaurach手下的 Adidas总公司分别设有 Y-3的设计工作室,双方的设计人员紧密配合,在无数次的交流中决定最终的设计方案 在这样的混合体中,可以称得上是运动鞋的元祖的Adidas与时尚界的设计巨匠Yohji Yamamoto以他们各自在专业上的知识与技巧的融合,得出了现在的Y-3. 关于公司上市和商标!各路朋友给我建议! 公司要上市的话,商标不能在个人名下,董事长或最大股东都不行,必须要在企业名下。所以最好尽早把商标从个人名下转到公司名下,毕竟商标转让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什么是上市品牌 就是该公司已经上市了,公司的产品注册商标后,就是上市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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