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之争结果如何?为什么乔丹体育四个主营商标可以使用

乔丹商标之争结果如何?



1、乔丹商标之争结果如何?

赢了。至此,经历3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除了判定中国乔丹体亩神育败诉外,稿耐举当中提到先前1审、2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法院的最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键碧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1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很长1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1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91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1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2、为什么乔丹体育4个主营商标可以使用

你好,经查询乔丹体育公司共拥有商标共计475件。在8戒知识产权官网上查询到关于乔丹商标的信息,查询结果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03-23申请名称为“乔丹”的商标,该商标于2002-01-21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于2002-04-22下发注册证书,目前的最新状态是 无效宣告完成;使用期限是10年于2022-04-20到期。望采纳,谢谢!。



3、乔丹体育商标之争赢了吗

赢了。至此,经历3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除了判定中国乔丹体育败诉外,当中提到先前1审、2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法院的最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1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很长1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1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91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1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4、"Air Jordan"与国产“乔丹”的商标之战



5、为什么乔丹体育4个主营商标可以使用

你好,经查询乔丹体育公司共拥有商标共计475件。在8戒知识产权官网上查询到关于乔丹商标的信息,查询结果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03-23申请名称为“乔丹”的商标,该商标于2002-01-21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于2002-04-22下发注册证书,目前的最新状态是 无效宣告完成;使用期限是10年于2022-04-20到期。望采纳,谢谢!。



6、1个是中国的1个乔丹的商标,是怎么回事?

有两种标志,1个是中国的,1个是美国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1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被称为“飞人”。

2、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1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下图左侧为中国乔丹标志,右侧为美国乔丹标志:扩展资料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1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肆顷·乔丹”中英文写法1致的多个商标。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1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1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裂陵陆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汪森·乔丹不服这1裁定,向北京市1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3人。北京市1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乔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AIR JORDAN。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