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证据交换发文是发给双方的吗?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证据交换发文是发给双方的吗?



1、商标无效宣告证据交换发文是发给双方的吗?

商标无效宣告证据交换发文是发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这是因为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申请商标的无效性,而被申请人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商标的有效性。因此,证据交换团乎局发顷芹文需要发塌让给双方,以便双方能够了解对方的证据并进行回应。这样可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2、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你好。1,商标异议答辩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任何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异议被受理后商标局会给被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并会附上商标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在拿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可以结合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11进行答辩. 答辩是自愿的,商标局不收取规费.

2、 第3十5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3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1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3十6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香港商标撤销无效程序中,提交证据材料后,香港政府会要求出具1份证据书面承诺,此时,该承诺应该怎么写



3、香港商标撤销无效程序中,提交证据材料后,香港政府会要求出具1份证据书面承诺,此时,该承诺应该怎么写

不是的,主要是要承诺你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然后签章就好了。话说,你自己去做香港商标的撤销无效程序吗?那注意提交证据的期限了,1般是6个月,过期聆讯时候是不会被采纳的。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提供什么?



4、商标无效答辩需要提供什么?

商标的无效答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我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答辩需提供的材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提交商标异议答辩材料注意什么?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1起寄送商标局。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宣告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2十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宣告,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1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1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什么是商标权   所谓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也是1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1样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商标权具有以下权利:   1. 独占权,指商标专用权的规属,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拥有。   2. 处置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商标,包括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其它人使用、还可以商标折价对其它企业入股投资。   3. 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或侵犯。无论商标权人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其商标,均包含着其对社会、消费者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使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任何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专案标志,同时禁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   5. 续展权,指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申请商标争议答辩的条件   商标争议答辩是指被争议人在自己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后被提出争议,为了维护商标权的合法合理使用进行的答辩。   商标争议答辩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争议答辩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并且核准注册商标被争议人提出了争议;在争议答辩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资料。   商标争议答辩人需要准备:申请人简介、已注册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提出争议答辩的理由,其理由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商标争议答辩申请书》;企业的身份证明档案***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影印件***。如委托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交争议答辩申请后,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答辩申请受理通知书》;   1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当事人中任何1方对争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争议复审,对争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无效答辩需提供的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

商标撤3怎么提供证据?



5、商标撤3怎么提供证据?

实践中,申请人依据他人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不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会给商标权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权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 根据代理商标案件的实践,就“商标撤3相关使用证据如何提供”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1)指定3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3年期间内,并且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处于2013-2016,那么就需要提供这3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只会提供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这3年期间,造成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2)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1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3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3)公开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4)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11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11对应。例如,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仅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5)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3案件的有效证据。同时笔者在代理实践中,针对外国品牌的撤3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认定提供的证据无效。在后续的撤3复审中,商标权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报关单,进而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予以维持。 总的来说,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权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便商标权人确实使用了商标,该商标还是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1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日常经营的商业文书上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2)对户外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 (3)有关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要及时更新,明确印刷日期,同时留存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合同及发票; (4)出具的发票内容尽量要详细写明具体的商标,并需要与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吻合; (5)企业务必完善商标品牌档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1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6、商标无效宣告答辩1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主要证据材料:企业及企业品牌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合同、销售发票;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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